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

也談 GOOGLE與北市府的 七天鑑賞期 之爭



這事件的過程,濃縮起來,可以這樣描述。
台灣政府:請提供7天鑑賞期
蘋果老大:好,我給您30天
GG老二:歹勢,15分鐘請珍惜
台灣政府:GG請改進
GG老二:叫屁啊!拉倒老子不賣了!
台灣政府:違法抵制政府是不當示範,罰你100萬!
台灣政府:GG請改進
....

剛才在魚夫的網誌 http://www.yufulin.net/2011/06/google_29.html 看到他的大作。儘管沒有意外的以有色眼鏡批評了這事情,但是,真的難以認同。

這哪裡算是對抗GOOGLE?




北市府同時對APPLE與GOOGLE 提出這樣的要求,A社技術性的轉圜,提出了某些說法,儘管還沒有落實。而G社則拖延到了最後一天,然後蠻橫的關閉軟體市集。

以戰術說法,這叫做以戰逼和。用好聽點說法,類似日本的黑船事件。難聽點說法,就是用商業手段教訓小國官員。

被教訓的是我們生長土地的官員,該官員有錯乎?沒有,他是依法行政。法令有錯乎?或許有,這或許真是過時的【惡法】。而,依照台灣法令,這事情沒有其他手段可以行政救濟? 自然是有的,A社都可以委婉的用解釋與種種說詞溝通,為何G社卻不這樣做?

善意的解讀,這是G社僅僅是個軟體工業設計出身的公司,一切理解方式就是直來直往,他們並沒有想那樣遠。所以,情有可原。
惡意的解釋,則是G社秉持老美的老大心態,看不起台灣這小國家,【啊我就是把你這樣搞了,你還能怎樣?】

我個人比較傾向後者。
真的說白了,只是G社的態度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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